2017年10月29日 星期日

包租公必學(1)--房客積欠租金怎麼辦阿??

買間房子來收租當包租公是許多人夢想之一。但是現在房價這樣的高,出租給房客,用房客租金來付貸款,更是聰明的選擇...
但是當房客欠租金後該怎麼處理呢?

最近古丁包租公朋友就有這樣的情況,剛好利用這次機會整理一些方式提供給想當包租公的朋友,依照中華民國《土地法》第100條第3款規定,承租人積欠租金,除以擔保金抵償外,達2個月以上時,出租人得收回房屋。

ex:
假設押金2個月,房客共欠租4個月租金,房東有權催告房客繳清欠繳的租金,如在期內沒有繳清的情況下,房東可以合法終止契約收回房屋(押金2個月及另外又欠租金2個月,總共欠計4個月)
還有古丁個人覺的不要用太過激烈的方式摧繳租金,以免房客破壞房子。
以下是幾個建議:
1.規劃時:
公共空間的大門門禁系統使用感應卡(最好可線上消磁取消那種)。

2.租客已入住時:

  • 先以簡訊通知房客,請他盡快繳交租金。
  • 如果租客再不繳就存證信函催告:
      郵局免費存證信函格式下載

      發函催告租客於期限內(一般是三到五天)給付租金,並註          明若逾期不付,則將終止租約。(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            達到房客手中)

  • 經發函後租客仍賴著不走,房東得訴請法院請求承租人遷讓房屋,並且請求積欠之租金及損害賠償。經法院開庭並判決勝訴後房東才可持判決書向法院聲請點交房屋。

【結論】
遇到房客欠租金不願搬離,要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,才能讓房客搬走。過程不但程序相當繁瑣、還必須花時間跑法院,而且這段期間房東恐無租金收入。
因此建議最好租屋時務必與房客簽約,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,並到法院公證若遇到房客賴皮欠租,即可聲請強制執行讓房客搬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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